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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出事!深圳上市大卖被告

本文来自:亿恩网原创

作者:郭文佩

2021-12-17 16:51

引言上市大卖被告!

最近的跨境圈可谓沸沸扬扬,不少卖家一方面抱着吃瓜群众的心态围观跨境通、JOYBUY、AjMall等头部大卖的经营现状,一方面试图从这些头部大卖的经营历程中汲取经验。

业内人士都知道,近半年跨境通及其子公司传出的各种负面消息并不少。其中就包括:遭*ST退市预警、供应商上门讨要货款、被申请破产清算、面临大量诉讼等。

近日,跨境通又接连发布了几条新公告,披露环球易购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跨境通回复深交所,环球易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早前,跨境通发布公告,表示其全资子公司环球易购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此事引起深交所的高度重视,深交所发布《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五问跨境通,要求其就子公司环球易购破产一事进行详细说明。

随后,跨境通于12月11日发布公告,就深交所相关询问事项作出以下回复:

图一.png


1.深圳环球依法将全部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资料及财务账册移交管理人接手后,跨境通将丧失对其控制权,深圳环球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该行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的规定,具有合规性。

2.跨境通针对2020年报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正在逐项梳理解决中,深圳环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会对跨境通2020年报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消除产生实质影响。

3.针对深圳环球因人员流失、函证不足以及不能提供审计事项所需要的原始凭证及原始资料所导致的审计受限问题,跨境通专项工作组已积极派驻专业人员针对其财务问题进行梳理,开展资产和债务核实工作。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跨境通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跨境通股票自2021年5月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5.本次深圳环球被申请破产清算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李勇、梅跃钢、王晓华、张红霞、王月娣。

除内幕信息知情人梅跃钢在此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状况。根据梅跃钢出具的声明,本人前述交易是基于近期的市场环境而作出的独立判断,系个人独立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的情形。

投资者状告跨境通

在跨境通宝关于全资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公告中,跨境通又对广大投资者发出了投资风险提醒。

图二.png

跨境通表示,在深圳环球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深圳环球,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深圳环球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据悉,因为投资问题,跨境通不止一次惹上官司。2021年5月20日,跨境通公布《关于公司股东向内部员工发出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书事项实施完毕的公告》称,2018年公司股东杨建新、徐佳东倡议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并承诺如果倡议期间购买股票产生亏损或收益不达标,将进行补偿。目前,共23位员工已获赔835万。 

近日,跨境通又被人告了,和5月份结果不同的是,这次股民败诉了。

据小编获悉,深圳跨境通宝公布了原告汪喜敬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受理之后的相关情况。

原告汪喜敬在诉讼中,希望判令跨境通宝赔偿其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合计823,124.46元;判令被告徐佳东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图三.png

对于该诉讼,太原中院审查认为,本案为汪喜敬以跨境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为由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太原中院也提到,原告应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以此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目前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或修订,仍然有效。

然而,本案中虽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向跨境通发出的警示函,该警示函并非上述规定中所涉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不具备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对此,有网友评论到,跨境通批信违规、钻了法律的漏洞实属可恶。

但是也有网友评论到,自己亏了怪公司,这下被驳回了,就问原告尴尬不尴尬。驳回就是白搭,以后别诉讼了。

除了汪喜敬之外,还有一个人也对跨境通提起了诉讼。

图四.png

跨境通于近日公布了一份涉及诉讼的公告。原告黄家云起诉跨境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金额为人民币598,322元。

原告认为,跨境通杨建新、徐佳东为了配合自己减持套现,连续三年年报信息预披露造假,预披露利润与实际利润之间存在巨大的利润差异,足以说明被告的信息披露造假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了虚假陈述。被告的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导致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给原告造成重大投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黄家云在诉讼中,希望太原中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98,322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跨境通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这则公告下,有部分网友认为杨建新、徐佳东利用国家证券市场诈骗,造成了国家名誉损失,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该案件仍在山西中院受理中,诉讼结果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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